(2016)晋1102执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二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二兵,吕梁凤凰综合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二兵。被执行人吕梁凤凰综合门诊部(原吕梁凤凰健康体检部)。法定代表人高生云,该部经理。公司住所地:离石区滨河北中路***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二兵与被执行人吕梁凤凰健康体检部借款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14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所属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41924元(含诉讼费7024元、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41924,还剩330000元(含30000元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意见:由被执行人吕梁凤凰综合门诊部给付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体检卡,价值50000元的刘伶醉牌白酒,剩余200000元一次性付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14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