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建明、李军等与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明,李军,李士梅,高襄文,绿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776号原告:黄建明,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李军,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李士梅,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高襄文,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平,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塔下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603602397。法定代表人:张茂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建明、李军、李士梅、高襄文与被告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黄建明、李军、李士梅、高襄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建明、李军、李士梅、高襄文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明、李军、李士梅、高襄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建明、李军、李士梅、高襄文负担。审判员 钟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筱婧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