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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陕西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汉中市食品总公司、汉中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市食品总公司,汉中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什字正中大厦***号。法定代表人:罗治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鹏,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汉中市食品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该公司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国进,系该公司遗留办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汉中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保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市食品总公司、汉中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退还陕西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存宏代理审判员  徐文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