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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0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1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7559.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50.5元并支付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8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