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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金平与被执行人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平,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苏金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金平与被执行人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军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文军已自觉履行完案件款,执行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