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58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小晋、谢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晋,谢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8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小晋,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洵,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5859号申请执行人唐小晋与被执行人谢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6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诉讼阶段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洵名下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嘉琳广场八号楼2003室的房产。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王 及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文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