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铸与张炳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铸,张炳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119号原告:高铸,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张炳钢,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吉,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高铸与被告张炳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高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铸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高铸负担。审 判 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