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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铸与张炳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铸,张炳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119号原告:高铸,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张炳钢,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吉,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高铸与被告张炳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高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铸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高铸负担。审 判 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