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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进田与刘进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田,刘进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6民初1571号原告:刘进田,男,1956年9月24日,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峰,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进胜,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原告刘进田与被告刘进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进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进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进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进胜停止侵占刘进田房屋,归还其占压的宅基地;2、诉讼费用由刘进田负担。事实和理由: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刘庄村的小学因为改造,八间旧房子经刘庄村委会同意,于2016年1月26日将自西向东四间房屋转让给刘进田,自房屋西山墙向东13.6米、房屋北墙向南15米,宅基面积共计3分6毫归刘进田使用,另外四间房屋及宅基转让给刘进胜使用,刘进田已将转让费支清。但刘进胜在属于刘进田的最东边一间房屋内堆放粮食等物品,经多次催促,仍未挪走物品。故刘进田诉至本院。刘进胜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刘庄村小学原有校舍八间,后因学校别处改建,原有八间旧房经刘庄村委会同意,西边四间由刘进田交纳5000元归其使用,东边四间由刘进胜交纳5000元归其使用。后因刘进田称刘进胜占用其最东边一间房屋及土地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涉及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如确认为归属为刘进田所有及使用,应当进行相应的权属登记。本案中,刘进田并未提交宅基证等权属证书,本院不能确认其具有诉争房产的物权权利,本院在本案中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进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刘进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尊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