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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洗刷刷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洗刷刷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834号原告广州洗刷刷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西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自编号C34001。法定代表人邓宝全。委托代理人李林清,男,1984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智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家盛,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钟飞健,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少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嘉雯,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映华,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代理人黄雪仪,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洗刷刷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洗刷刷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洗刷刷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洗刷刷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董 虹人民陪审员  范惠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孙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