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字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连军诉姜玲生、王志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军,姜玲生,王志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民初字1453号原告胡连军,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姜玲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志磊,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滨河路24号滨河华庭C区北段商业楼23号。胡连军诉姜玲生、王志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茹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胡连军到庭参加诉讼;姜玲生、王志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霍市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连军诉称,2017年4月30日17时52分,我驾驶的×××号出租车与姜玲生所有的并由王志磊驾驶的×××号发生交通事故,经霍林郭勒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由我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此次事故导致我及我驾驶的出租车上的乘客受伤治疗,王志磊驾驶的的×××号车辆在平安财险霍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是王志磊拒绝报险,导致姜玲生所投保的保险不计免赔部分无法为我理赔。因姜玲生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应与王志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63.36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姜玲生、王志磊、平安财险霍市支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胡连军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我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志磊对本次事故无责任;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明本次事故车辆所有人被告姜玲生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三枚、挂号单一枚、急症临时报告单一枚,证明我与坐在我车上的乘客顾双发生医疗费用763.36元;四、收条一份,证明我已给付乘客顾双医疗费684元。对胡连军提供的一至四份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17时52分,胡连军驾驶的×××号出租车沿龙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鑫民肉食品有限公司对面时,与王志磊驾驶的×××号面包车相撞,致使×××号出租车驾驶员胡连军及其乘坐人顾双受伤,胡连军医院检查费用79.36元;顾双医院检查费用684元;双方车辆受损。经霍林郭勒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由故连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志磊驾驶的姜玲生所有的×××号车辆在平安财险霍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16日00时至2017年10月15日24时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顾双医院检查费用684元胡连军已给付。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胡连军要求姜玲生、王志磊给付其代为垫付车内乘客顾双医药费763.36元,平安财险霍市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五条:”当事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应由平安财险霍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胡连军医药费763.36元;姜玲生、王志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胡连连军医药费763.36元;二、驳回原告胡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胡连军已预交),由被告姜玲生、王志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朵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