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滕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滕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滕某某、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滕某某、杨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前偿还80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前偿还7000元、于2018年6月13日前偿还7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偿还欠款,则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