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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滕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滕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滕某某、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滕某某、杨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前偿还80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前偿还7000元、于2018年6月13日前偿还7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偿还欠款,则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