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何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支付32400元,本院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24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