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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与刘文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刘文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664号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经营者:孙宏梅。被告:刘文全,男,1964年2月19日生,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与被告刘文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负担。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