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与刘文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刘文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664号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经营者:孙宏梅。被告:刘文全,男,1964年2月19日生,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与被告刘文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凤凰园美食城负担。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