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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森炎、阳明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森炎,阳明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森炎,男,1981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明吉,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广场东路**号。负责人:龙参。上诉人龙森炎因与被上诉人阳明吉、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森炎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已经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森炎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森炎撤回上诉。上诉人龙森炎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