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474号原告: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肖厝社区高速公路泉州北收费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50963338W。法定代表人:黄胜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花苑2幢D梯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259850098K。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伟森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