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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高书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高书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205号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琼州道恒华大厦2-1-2502室。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娜,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高书韬,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系高书韬之妻,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滨海联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霞,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书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恩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璇速录员  元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