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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胜清、张家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清,张家美,王永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清,男,汉族,1955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家美,女,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永跃,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李胜清申请执行张家美、王永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美、王永跃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胜清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美被查封的财产正被(2016)川0114执1048号案件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李胜清依法参与分配,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蒋洪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