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争鸣与东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争鸣,东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终895号上诉人王争鸣,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东阳市人民政府。上诉人王争鸣因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行初187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争鸣上诉称:1.一审法院歪曲了上诉人的本意,东阳市人民法院系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上诉人并没有针对其起诉,法院也不可能属于行政被诉对象;2.被上诉人干预司法的行为客观存在,事实清楚;3.在被上诉人的指示下,东阳市人民法院公然枉法,已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故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干预司法的行为对上诉人不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错误;4.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与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背道而驰。上诉人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上诉人诉称的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张军斌审判员 潘勤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