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51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1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23434832。法定代表人王志瑞,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三联西路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970948194。法定代表人沈金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59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委托浙江中联耀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6幢1单元1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8.59平方米,权利性质为新建商品房。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6)第00501132号,地号330122005024GB01385,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24.17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80年2月2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中联耀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联估报字(2017)第17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72.7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袁邵玉(公民身份号码)以62.1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6幢1单元1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6)第00501132号】以6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袁邵玉(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袁邵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袁邵玉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