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俊荣与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荣,黄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867号原告:苏俊荣,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黄健,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原告苏俊荣诉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黄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俊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俊荣负担。审判员 姜晶晶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