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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俊荣与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荣,黄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867号原告:苏俊荣,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黄健,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原告苏俊荣诉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黄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俊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俊荣负担。审判员  姜晶晶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