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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小能与黑冰冰、向天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能,黑冰冰,向天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999号原告:李小能,女,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冰冰,女,31岁,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向天桥,男,1981年9月5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告李小能与被告黑冰冰、向天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