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帆,新密市市场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60号。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源,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英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帆,女,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杜孟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密市市场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开阳路北段东侧**号院。法定代表人杜红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周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原审原告周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周帆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各减半收取,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学勇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耿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