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夏东海与梁剑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东海,梁剑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2134号原告:夏东海,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梁剑虹,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夏东海诉被告梁剑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剑虹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东海诉称:原告为被告加工女装,被告写下欠条,如今联系不上。现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8万元。被告梁剑虹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夏东海服装加工费壹拾捌万元整(180000),于2016年还清”。原告以被告未清付加工费为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18万元,提供了欠条予以证明,本院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18万元,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剑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夏东海支付货款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梁剑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洁人民陪审员 曾雪敏人民陪审员 胡碧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可欣杜晓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