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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金玲与刘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玲,刘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1258号原告:赵金玲,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刘财,1971年2月14日出生,男,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玲诉被告刘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