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涵申请执行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涵,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涵,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周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黄涵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15万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16500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军有川BZC5**号车辆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且已将周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执行到位金额0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