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关炎明与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炎明,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关炎明,男,汉族,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X号院X楼附X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4.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路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