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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韩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韩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定边镇新区(县委家属院)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0127**号),并查封了该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兴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长城街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261006410100058828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