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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6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振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乐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乐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6415号申请人:上海振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兴福。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乐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志君。申请人上海振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乐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振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乐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乐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