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游小园与江西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园,江西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龙,高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民初2554号原告:游小园,女,1975年8月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江西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涂家村云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青龙。被告:杨青龙,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高爱连,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游小园诉被告江西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泰公司)、杨青龙、高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小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泰公司、杨青龙、高爱连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小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江西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龙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按月息2分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3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该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13日为136000元,合计736000元整;2、请求判决被告高爱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担保人同住一小区,系朋友关系,通过担保人认识被告杨青龙,杨青龙系龙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初被告杨青龙因工程资金周转,多次通过担保人联系向原告借款,2016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游小园现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期限六个月,如果超过六个月未还游小园,按四分利息补偿六个月利息给游小园。今借人:杨青龙(龙泰公司盖章),担保人:高爱连。2016.1.3。”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600000元给被告杨青龙。借款期满后,被告杨青龙于2016年7月6日通过信用社转款归还原告100000元。原、被告多次商谈还款事宜,三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经催收无果,遂向本院起诉。杨青龙、高爱连未答辩、举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游小园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转账凭证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如果超过六个月未还游小园,按四分利息补偿六个月利息给游小园。借款人公司盖章,借款人杨青龙签名,担保人高爱连签名。被告龙泰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一、江西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诉讼主体资格。二、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2016年7月6日被告通过付菲菲向原告丈夫还款100000元。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其诉请事实,故对其诉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担保人通过电话提出在借款后被告杨青龙归还了100000元作为借款六个月的利息,但其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龙泰公司、杨青龙向原告游小园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龙泰公司、杨青龙借款后经催收未按约归还借款而引发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高爱连在本案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其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金额应以银行转款600000元认定,按民间借贷惯例,双方约定“如果超过六个月未还游小园,按四分利息补偿六个月利息给游小园”,说明在六个月借款期限内应有口头约定的利息,担保人提出的已归还借款六个月期限内的利息100000元,符合本案借款事实;2016年7月6日归还100000元按民间借贷“付息还本”惯例支付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为1800元,剩余借款本金为5018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应自201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江西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游小园借款501800元及利息(以5018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高爱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游小园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0元由江西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龙、高爱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兴华人民陪审员 李清华人民陪审员 焦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