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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泉州龙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龙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4298号原告:泉州龙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永宏苑D座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82191816E。法定代表人:赵伟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灿良,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光电基地内支二路福建省鑫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6079825T。法定代表人:卢丽完,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泉州龙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灿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展开公司偿还借款132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2700元为整数,月利率为1.5%,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利息29857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期间,展开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龙腾公司借款100000元、92700元(合计192700元),用于购买药品配送。2012年6月25日,展开公司向龙腾公司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福建省第八次药品招标执行结束之日起七日内,逾期还款利息为1.5%。借款到期后,展开公司通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借款6万元,尚欠借款132700元。经龙腾公司催讨,展开公司拒不还款。展开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展开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龙腾公司借款192700元,借款期限18个月(具体至福建省第八次药品招标执行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借款期限届满后,展开公司若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借款总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展开公司出具借据交由龙腾公司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展开公司仅还款6万元,尚欠1327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龙腾公司提供的借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展开公司向龙腾公司借款192700元,尚欠132700元的事实,有展开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院对龙腾公司要求展开公司还款付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展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龙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327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1775.5由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伟森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