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敦吴启波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还,欧阳大成,潘敦,吴启波,杨永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4刑初2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还(曾用名:龚静),男,1993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苗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欧阳大成(绰号:欧阳),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敦,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启波(别名:吴波),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永(绰号:杨老实),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元。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还、欧阳大成、潘敦、吴启波、杨永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还、欧阳大成、潘敦、吴启波、杨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张还在重庆市黔江区修理厂上班时,在电工房内发现有一台电鱼机及两个网兜。次日被告人张还与工友即被告人欧阳大成、潘敦、吴启波、杨永商量到重庆市黔江区黔江河电鱼,因当日河水较为浑浊而未果。2017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张还、吴启波再次提议电鱼,被告人欧阳大成、潘敦、杨永同意。后五被告人带上电鱼工具来到重庆市黔江区黔江河,先后由欧阳大成、潘敦电鱼,其他人用网兜捡鱼、照明等进行协作,共同捕鱼。当日19时20分,五被告人被黔江区渔政部门工作人员、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还、欧阳大成、潘敦、吴启波、杨永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还、欧阳大成、潘敦、吴启波、杨永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告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从2017年起,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庭审查明事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举示了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还、欧阳大成、潘敦、吴启波、杨永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积极实施,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张还、欧阳大成、潘敦作用略大于被告人吴启波、杨永,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五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还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二、被告人欧阳大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三、被告人潘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四、被告人吴启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五、被告人杨永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