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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彭明君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212号被执行人彭明君,男,生于1963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全县。现住荥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彭明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彭明君账户的存款1100.00元至荥经县人民法院单位账户,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罚金78900.0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明君银行、车辆、住房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彭明君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