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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效明申请常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效明,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8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效明,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常宏,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效明与被执行人常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10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常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常宏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7月1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宏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本院扣划4175元。另查,被执行人常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宏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常宏名下无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李效明提供被执行人常宏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效明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1000元、欠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815元、公告费560元,未执行标的296825元、欠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815元、公告费560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常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效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效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