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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书杰,局长。被执行人内乡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被执行人内乡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擅自占用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扳倒井组集体土地2323.55平方米用于建厂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内乡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按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7882.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期限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胡新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