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女,出生于唐山市丰南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于2017年7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赵连族人民陪审员 赵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小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