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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女,出生于唐山市丰南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于2017年7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赵连族人民陪审员  赵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小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