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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邹学斌与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学斌,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邹学斌,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执行人尹宝泉,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62171一4。法定代表人尹宝泉,该园园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学斌与被执行人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学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200000元,剩余债权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28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邹学斌发现被执行人尹宝泉、应城市银河艺术幼儿园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李宏庆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