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志敏与被执行人丁文杰、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敏,丁文杰,宋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敏,男。被执行人丁文杰,男。被执行人宋广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敏与被执行人丁文杰、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刚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