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玉峰与唐文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峰,唐文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峰。被申请执行人唐文臣。王玉峰与唐文臣民间借贷纠纷间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唐文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玉峰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02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王悦林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