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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周俊林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俊林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224号罪犯周俊林,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研究生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沾益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沾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林犯玩忽职守罪,五年,受贿罪,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燕飞、代理检察员李敏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张云宏、郭丽琼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周俊林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俊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俊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财产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俊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俊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招银审判员  罗琼芳审判员  房 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