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隆慧与易虹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慧,易虹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363号原告:隆慧,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易虹余,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隆慧诉被告易虹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隆慧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隆慧负担。审判员 郑 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