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冬梅、廖晓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冬梅,廖晓玲,廖晓勇,王志锋,王珑桦,叶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冬梅,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廖晓玲,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廖晓勇,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王志锋,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深圳市。申请执行人:王珑桦,女,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叶发良,男,1948年2月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根据《收储龙南县火车站站前大道两侧部分建设用地协议书》龙南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应付给被执行人叶发良的土地收储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