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1与韩某某2、韩某某3、韩某某4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1,韩某某2,韩某某3,韩某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579号原告:韩某某1,男,回族,1948年6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韩某某2,男,回族,46岁,住址同上。被告:韩某某3,女,回族,44岁,住址同上。被告:韩某某4,男,回族,42岁,住址同上。原告韩某某1与被告韩某某2、韩某某3、韩某某4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1撤回对被告韩某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