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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姚俊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俊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17号罪犯姚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沾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姚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年曲中刑终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燕飞、代理检察员李敏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张云宏、郭丽琼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姚俊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姚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