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213号原告刘某,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陈某,女,1968年10月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