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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舒媚与杨大连、鲜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舒媚,杨大连,鲜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舒媚,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大连,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鲜于娟,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张舒媚与杨大连、鲜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到位275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