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舒媚与杨大连、鲜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舒媚,杨大连,鲜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舒媚,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大连,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鲜于娟,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张舒媚与杨大连、鲜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到位275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