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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8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安市永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刘克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永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刘克安,林敏,林秀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805号之二原告: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211号1幢(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58296C。法定代表人:郁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永安市永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南区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463811021。法定代表人:刘克安,执行董事。被告:刘克安,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敏,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秀兴,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京生,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安市永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刘克安、林敏、林秀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永安市永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告已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35元,减半收取计16,617.5元,由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檀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