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宁与赵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赵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14号原告:李宁,男。被告:赵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与被告赵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7年5月26日起诉至我院,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垚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