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宁与赵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赵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14号原告:李宁,男。被告:赵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与被告赵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7年5月26日起诉至我院,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垚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