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059杨翠英与袁冬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英,袁冬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059号原告:杨翠英,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国,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冬生,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翠英与被告袁冬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翠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翠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翠英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梅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