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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059杨翠英与袁冬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英,袁冬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059号原告:杨翠英,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国,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冬生,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翠英与被告袁冬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翠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翠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翠英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梅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