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哲姣、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哲姣,孙庆伟,胡央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096号申请执行人:章哲姣,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孙庆伟,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央庆,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章哲姣与被执行人孙庆伟、胡央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60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117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的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50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