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进斌、钟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进斌,钟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董进斌,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钟剑锋,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132号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钟剑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入户登记,无工商注册登记,无房地产登记。而位于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985号房地产,被执行人与其前妻覃玲玉已于2013年4月25日赠与覃玲玉胞姐覃伶珍。由于被执行人钟剑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进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案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081执132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彩云 百度搜索“”